- 本馆概况
高安市吴有训科教馆接受社会捐赠协议书
甲方:
乙方:高安市吴有训科教馆
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,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高安市吴有训科教馆事业的发展,在遵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,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,达成如下协议:
第一条 甲方在平等的基础上,自愿向乙方捐赠
,用于
。
第二条 甲方应在签约之日起 日内,负责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。移交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、搬运费由乙方负责。
第三条 乙方应在接收、清点甲方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后,及时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接收凭证,并登记造册,妥善保管。
第四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可就相关工作的改进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甲方的查询,乙方有义务如实答复,并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和采纳。
第五条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捐赠协议后,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受捐赠资金或物品,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。如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征得甲方的同意。
第六条 乙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遵守捐赠协议的约定,加强对受捐赠资金或物品的管理,并接受甲方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评估甲方捐赠财物价值的大小,给与甲方应有的荣誉和一定的奖励,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基础上,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社会宣传。
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。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。
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(代表)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甲方(签章): 乙方(签章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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