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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及制度

发布时间: 2016/08/31


高安市吴有训科教馆理事会决策机构人员名单


姓名

性别

学历

职务

 

杨吉峰

本科

高安市文化局副局长

 

王峥嵘

专科

吴有训科教馆馆长

 

刘裕黑

高中

原博物馆馆长

吴选秀

专科

吴有训科教馆副馆长

雷智伟

专科

吴有训科教馆副馆长



高安市吴有训科教馆理事会章程文件


目 录


第一章  总则


第二章  理事会


第一节 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


第二节  理事


第三节  理事长


第四节  理事会会议


第三章  管理层


第四章  资产管理与使用


第五章  信息披露


第六章  附则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  为规范本馆的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
第二条   本馆的名称是高安市吴有训科教馆,位于高安市瑞州公园内。


第三条 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高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。


第四条  高安市吴有训科教馆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,其宗旨收藏展览吴有训先生的文物,介绍其事迹,弘扬名族文化。吴有训先生的文物征集、鉴定、修复、保管等。


第五条   高安市吴有训科教馆的业务范围是:


(一) 征集、保管、保护、研究文物;


(二) 举办各类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;


(三) 传播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;


(四) 符合本章程的科教馆其它业务范围。


第二章  理事会


第一节 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


第六条 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


第七条  本馆理事会成员五名,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,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

(一)  政府部门代表一名,由举办单位函请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;


(二) 社会公众代表一名,包括专家代表,由举办单位推选;


(三) 本馆代表三名,其中馆长一名,为副理事,其余两名由本馆推选产生。


第八条 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:


(一) 确定本馆的使命、宗旨,并保障其实现;


(二) 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,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;


(三) 拟定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;


(四) 任免举办单位提名的本馆馆长、副馆长;


(五) 审议和批准本馆的财务预决算;


(六) 审议和批准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;


(七) 审议本馆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;


(八) 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;


(九) 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,争取政府、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;


(十) 负责筹措本馆事业发展资金;


(十一)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

(十二) 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。


第九条 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。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,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。


第十条 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及本馆共同组织;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举办单位、本届理事会、本馆共同组织,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。


第二节  理事


第十一条 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届满,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。


第十二条 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,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;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相关补贴,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。


第十三条  理事任职资格:


(一)热心社会公益,热爱文博事业,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;


(二)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,能客观、独立表达意见;


(三)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、无违法犯罪、失信记录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
(四)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。


第十四条 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

(一) 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
(二) 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
(三)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

(四)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
第十五条 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
(一) 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认真履行职责;


(二) 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,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;


(三)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,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

(四) 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
第十六条 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:


(一) 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;


(二) 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;


(三) 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;


(四) 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。


第十七条 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

第十八条 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

(一)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

(二) 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

(三)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、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;


(四) 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;


(五)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
第十九条  新提名的增补理事,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;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。


第三节  理事长

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、副理事长长一名。
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,行使以下职权:


(一)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,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;


(二)确定理事会的议题,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

(三)督促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
(四)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;


(五)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
第二十二条  副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任免,行使以下职权:


(一) 受理事会委托,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;


(二) 受理事长委托,完成相关工作;


(三)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。

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,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。


第四节  理事会会议
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,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,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,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,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
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。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,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


重大事项如下:


(一)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;


(二)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


(三)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;


(四)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;


(五)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;


(六)任免由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、副馆长;


(七) 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。

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。


第二十八条 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

(一)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、列席人员、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;


(二) 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

(三) 主要议题及议程;


(四) 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;


(五)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

(六)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

第二十九条 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,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
第三章  管理层


第三十条 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向理事会负责,由馆长、副馆长组成,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

第三十一条  馆长、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任免。


第三十二条 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

(一)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,接受理事会的监督;


(二) 编制科教馆发展规划,组织开展业务活动,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;


(三)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


(四) 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、岗位晋升、人员管理、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、薪酬发放等工作;


(五) 做好文物安全工作、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;


(六) 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、薪酬与考核、展览陈列、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。


第三十三条 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
馆长行使下列职责:


(一)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、人事、财务、资产、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;


(二) 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;


(三) 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

(四)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
  第四章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
第三十四条 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
第三十五条 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
第三十六条 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

第三十七条  本馆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三十八条 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
第五章 信息披露


第三十九条 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善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

(一) 本馆章程、理事会成员名单;


(二) 本馆组织结构、人员招聘等信息;


(三) 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、公众利益的事项;


(四) 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。


     第六章  附则


第四十条  本章程经 2010 年9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
第四十二条 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。


 



 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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